摘要:农民工是80年代以来国内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产物,因为其自己和社会是什么原因致使其权益常常遭到侵害。在国内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关注农民工这个庞大弱势群体的利益,赋予其应有些社会地位,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只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更关系到国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策略目的的达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关键字:农民工;和谐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障。
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即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目前,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充分的问题仍然是突出的不和谐现象,也是社会常见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加大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国家要健全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整个社会健康和谐进步。
1、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是指具备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1]。从上个世纪80 年代开始,国内城市化以空前之势兴起。农民工是这个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特殊产物,他们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忽略的力量,已经成为国内产业工人的要紧组成部分,他们为加快国内城市和社会进步,推进城市化的进程发挥了不可替代有哪些用途。然而,因为历史和社会是什么原因,中国农民一直是一个弱势群体,而作为从农民中走出来的农民工,他们更是这弱势群体中庞大的组成部分,农民工因为自己的文化素质、劳动技能与城市中固有些规范、思想观念等的影响,还没真的被城市社会所接纳和认可,还不可以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他们承载着太多的歧视和不平等,他们当中的一些人的合法权益不时遭受侵害。主要表目前:
1、薪资待遇低,欠薪现象常见存在。按劳取酬,干活给钱,当城市里的“工作人”每月按时领薪资,就像太阳天天从东升起一样自然,而广大的农民工却常见遭到薪资待遇低、拖欠克扣薪资的困扰。第一,农民工的薪资待遇很低,与城市里的正式工人相比,“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的现象常见存在。据调查,在深圳,农民工每月工作26 天以上,天天的平均工时在10 小时左右,有时会连续工作12 小时以上。在相同的职位上,农民工的月薪资是1000 元左右,而深圳户籍的职员则高达3000 元。北京统计局2005 年初对京城农民工存活近况的调查结果显示:京城农民工月均收入875 元,每年平均收入10500 元,而2004 年北京职工平均薪资为28348 元,这里的职工还包含在岗职工和不在岗职工,假如只按在岗职工计算的话,两者的差距更大。第二,拖欠、克扣甚至拒付薪资现象时有发生。因为用人单位总是拖欠工人薪资,很多农民工一年忙到头连薪资都拿不到。据新华社2003 年发布的一项调查统计,在同意采访的农民工中,72.5%的被采访对象表示,他们的薪资不同程度遭遭到拖欠,其中,28.8%的人反映从未按时拿到过薪资[2]。
2、超强度劳动常见存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需要享有些一项权利。而在现实日常,不少企业为了赚取更多收益,随便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有些没星期天和节假日,有些企业以实行计件薪资为借口,故意把定额定的非常高,强迫工人加班加点。据全国政协的有关调查,农民工没休息日的占47%,天天工作12--16 小时的占46%。虽然国内《劳动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低于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低于44小时的工时规范”,“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并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新年、国庆等法定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但在现实日常,农民工兄弟依法所享有些休息休假权在非常大程度上都得不到达成。
3、劳动条件差,职业病频发。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减少生产本钱,不注意改变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致使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因工作中接触有毒物品而中毒等事件也时有发生。尤其是地处小城镇的非公有制小型企业,因为企业的规模小,资金投入紧急不足,机器设施陈旧老化,通风不畅或者根本没通风装置,在这种工作环境中,很多农民工染上了紧急的职业病。比如,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就多次报道南方一些城市的外资企业因不注意劳动保护而发生了农民工累死车间、集体中毒等事件。
4、社会保障缺少。对于城市职工而言,一旦成为一个单位的职工,单位就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为其交纳医疗、养老等保险金,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所享遭到的社会保障几乎为零。因为不是城市居民,他们没办法享受城市居民所能享受的医保、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医保等社会保障。据四川有关部门调查,在县级以上企业就业的农民工,仅有3.41%参加工伤保险,0.84%参加医保,0.83%参加失业保险,2.99%参加养老保险[3]。尤为紧急的是,农民工是工伤工亡的高危人群。据资料调查,有三分之一的城市农民工因工生过病,约60%的生活病后都是仗着年轻、体质好硬挺过去,约40%的人不能已而烧钱看病,而看病支出绝大多数是自费,用人单位为他们支付的不足1/12[4]。
5、教育权得不到保障。这主要体目前两个方面:一是农民工自己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农民工到城镇就业,虽然解决了存活问题,但还要学习技能、积累经验,以获得稳定就业的能力,适应城市生活。而农民工在进城时就在文化教育程度上与城市同龄人存在着先天差距,如上海2003 年对外来流动人口调查表明:84.05%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农民工进城后因本身经济条件较差,总是很难支付市场机制下的培训成本,城市庞大的继续教育体系对他们来讲是没有的,而政府和用人单位又因缺少经费投入且无明确的政策保障,不可能有对农民工进行培训等再教育的积极性。同时,用人单位过度延长农民工劳动时间,更不可能使农民工有其他再学习的机会。二是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现在对于进城务工职员的子女的受教育问题缺少有关的规定,也没专门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人地两生的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是他们最为棘手的问题。城市合法学校入学的户籍规范使不少农民工子女即便在义务教育阶段也没办法进入合法学校同意教育,即使可以进入也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赞助费等。不少农民工没方法只好将孩子送入没教学品质保障的专门为农民工子女创办的学校或者带子女回老家入学。
2、农民工权益受损是什么原因。
目前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有多方面是什么原因,既有社会规范方面是什么原因,也有法律方面是什么原因,还有农民工自己是什么原因等等。
1、社会规范存在弊病。传统户籍规范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最深层次是什么原因。中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是靠以户籍规范为核心的一系列规范来维系与运行。户籍规范就是管理住户和人口的规范。国内的户籍规范是一种“社会屏蔽”规范[5],它将中国社会的一部分人排除在城市工业文明以外。农民工无论进城打工多长时间,也不论在城市居留多长时间,只须你没城市户口,就没办法改变你的农村户口的身份和地位,很多面向城镇居民的打折政策,农民工就没办法享有。近年来,国家虽然多次对户籍规范进行调整,渐渐放宽了对农民进城的限制,但在政策落实、采取手段的力度和范围方面还非常不够,仍旧没能改变农民工的基本近况。[论文网]
2、法制不够完善。国内在法制建设方面虽然已经获得了非常大进步,国家也仍然在加大立法建设,但关于劳动者权益特别是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还非常不成熟。主要表目前:
第一,关于农民工保护法律的欠缺。国内目前的《劳动法》、《工会法》与各种《安全生产法》,虽然规定了一些保护工人的经济、安全、生命健康等权利的内容。但这类都是为所有工人所作的比较笼统的规定。农民工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在社会经济日常有哪些用途和地位愈加要紧。但,国内现在还没拟定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在保护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上还存在盲区,致使保护农民工权益缺少直接的法律依据。第二,对劳动者保护力度不够。如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来讲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但劳动法并没向劳动者倾斜,使得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没办法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法规的操作性也不强:如《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现实日常,对于不签协议的用人单位,行政机关并没采取有效的制约方法。第三,在司法方面,其一因为国内对劳动争议案件是实行“先仲裁,后诉讼”的解决方法,致使农民工在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寻求公力救济的资金和时间本钱过高,而救济效率却非常低,结果使得大多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准时保障;其二在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方面,套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哪个倡导哪个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大部分农民工文化素质常见不高,法律常识贫乏,总是没办法举证或举证能力有限,也不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其三现行法律援助规范不完善,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非常难获得法律援助。
3、农民工自己是什么原因。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缺少维权意识和能力,是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内在缘由。因为劳动力过剩,农民工又处于弱势,为了不失去工作,他们第一考虑的是怎么样确立劳动关系,而对于怎么样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极少事先考虑,甚至毫无考虑,所以比较容易陷入那些擅长坑骗的用工方所设置的陷阱。不少农民工在自己合法权益受侵犯时,不会通过合法方法保护自己;有些农民工虽有维权意识,但考虑自己无权无势,不敢维护自己权益;有的农民工因为法律常识缺少和法制观念淡薄,在维权中因证据不足求助无门,总是铤而走险,使用非法方法和极端方法维权,极易导致社会风险。
4、工会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缺位。《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作为合法组织,应当维护“工人阶级”整体的合法权益。农民工进城务工,按理当然是“工人阶级”的范围,但因为国内户籍规范的弊病,农民工在身份上仍然是农业人口,是“农民阶级”。因此,实践中各单位工会极少考虑到农民工权益的保护[6]。
3、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健全。
如前所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常常性的遭受侵害,这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而在海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渠道中,法律的渠道是权利保障最后的、也是最为有效的渠道,但对于绝大部分农民工来讲,法律维权的门槛太高,他们缺少相应的法律常识和足够的资金。因此国家应大力健全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各项规范,合法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达成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健全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继续深化二元户籍规范的改革。改革城乡的二元户籍规范对于打造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城市化节奏、扩大内需、促进经济进步与国父母治久安都具备要紧意义。传统的户籍规范已经不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势头,因此,政府应下决心及早对现行户籍规范进行改革,彻底打破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身份限制,允许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职员,依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户口,逐步达成公民迁徙自由,推进城镇化,降低农民数目,最后解决国内的“三农”问题,消除社会保障范围存在的二元现象。另外户籍规范改革还要消除附加在户口上的城乡居民不平等权利,让进城务工的农民在政治权利、就业求职、权益维护、社会保障、子女受教育方面与城市居民同等看待,逐步打造起人口自由迁徙、城乡一体的一元户籍管理规范。
2、构打造体化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国内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基本人权,应通过各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使宪法赋予所有公民的各项权利能在农民工身上得到具体、全方位、充分地落实。目前,除去《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做的宽泛的规定外,农民工权利几乎没明确的法律保障。所以第一应拟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该法应当规定农民工的各项基本权利,确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基本原则和规范,用专门章节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劳动条件、居住环境、政治权利、社会地位和待遇、子女入学等做出原则性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歧视和侵犯。同时,还要拟定与之合适套的地方性法规,使之具备可操作性;第二,应付《劳动法》进行具体的修改,使它可以更好地保护广大农民工,同时要拟定与之配套的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薪资法、劳动保护法、劳动监察法、劳动争议处置法等。
在劳动法或有关配套法律法规中,应规定不准歧视农民工的用人原则;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置费由用人单位预先垫付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特概念务;确立劳动争议或裁或审的规范;农民工薪资预先实行规范;明确最低薪资支付规范等。[论文网]
第三,要加强劳动执法的力度。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严是致使农民工权益不断遭受侵犯的一个要紧原因。所以,应加强劳动执法力度,需要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打造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劳动监察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的配备和支持,加大劳动处罚力度。最后,在司法方面,要对农民工确立特别保护规范。其一,改变现有些“先仲裁,后诉讼”的规范,打造类似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审”规范,以便节省本钱,提升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其二,扩大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加重在各种资源上均占优势的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的举证责任;其三搭建法律援助通道,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财力和人力支持,使得农民工在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时候,可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更好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3、提升农民工自己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维权意识。
第一,农民工应加大自己学习和各类技能的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变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公告》中,需要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拓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农民工的就业能力,使其在劳动力市场上能占据主导地位;第二,应加大针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有针对性的选择农民工集中的贫困农村、改制国有企业、建筑工地、大中型煤矿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火车站等地方进行宣传,提升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使更多的农民工知道法律援助、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等有关法律常识与自己所享有些合法权益,使他们了解怎么样通过法律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4、组织统一的维权组织。第一,加大工会在农民工维权机制中有哪些用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建议》中明确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成为国内产业工人的要紧组成部分”。这就明确表明农民工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那样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和利益代表者的工会,理应在农民工的维权过程中起到应有些用途,同时修订现行《工会法》,使工会真的成为农民工的代言人;第二,针对农民工职业不稳定、流动性较强的特征,为充分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除加大企业工会建设外,还可以组建专门的农民工协会,将它作为农民工自己利益的代言人。农民工协会可以负责为农民工提供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及维权法律援助等帮助。如此,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将会大为提升。
参考文献:
[1]方剑。试论农民工劳动权益问题及其法律援助机制[J].甘肃农业,2005,(02)。
[2]宣工。2003 年全国农民工薪资支付状况检查活动获得积极成效[J].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专刊,2003,(04)。
[3]学习时报。中国农民工问题调查[EB/OL].http://news.xinhua net.com/politics/2006-01/18/content_4066810.htm[4]李强。城市农民工的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J].新视线,2004,(05)。
[5]谭安华。国内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考虑[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04)。
[6]李强,唐壮。城市农民工与城市中的非合法就业[C].社会学研究,2002,(06)。